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和不良行為預防
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和不良行為預防
員工不管是以何種理由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其離職時往往是用人單位勞動權益受到侵犯最多的時候。其中有的是用人單位由於沒有做好離職員工的交接工作,造成業務中斷,影響了生產經營的正常執行,而有的則是離職員工的不良行為對企業勞動權益的直接侵害。如帶走財物、資料、毀滅資訊、製造機器裝置故障等,因此做好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預防離職員工的不良行為發生,對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勞動權益也很重要。
1、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
員工離職時在工作交接方面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員工本人,不配合做好工作交接,二是用人單位不重視工作交接,結果造成用人單位工作上的損失和財物上的損失是常見現象。主要抓好以下環節:
(1)崗位工作交接
員工在離職前必須履行崗位工作交接義務。工作交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離職員工向接替其工作的員工,介紹本崗位的職責、工作範圍、工作方法和業務運作程式,交清本崗位上的各種裝置、設施情況,並讓裝置、設施在正常運作情況下交給接替員工;二是向接替人員或用人單位指定的人員交待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務,如與客戶之間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需要繼續催要的債務以及其他與工作職責有關的尚未完成的.一切事務。
(2)清償債務
員工離職時尚欠單位的債務,如借款,賠償單位損失或受罰款處理尚未繳清的款項,用人單位不能忘記清償。員工欠單位的債務,必須在交接工作過程中同時進行,或規定時間予以限制,在限制的時間內清償完畢。清償辦法可由員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單位從離職員工的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也可以由離職員工選擇其他方式償還。
(3)交還物品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職責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配備給其個人使用的辦公用品和其他財物,如膝上型電腦、行動電話、計算器、交通工具等,都應當在離職前交還單位。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接收,並辦理接收手續。如有損失或損壞,則應由離職員工本人按單位有關規定賠償。
(4)清理檔案資料
員工離職時,應對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企業的全部檔案和有關資料進行清理,該回收的要回收,該銷燬的要銷燬。如各種圖表、備忘錄、客戶名單、財務帳目、市場資訊、工作計劃、工作記錄、各種媒體中的資訊,智慧財產權屬於用人單位的員工本人的設計、發明、技術等資料。對於檔案資料的清理,要進行詳細的登記,並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核實登記認可。
(5)交還證件
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單位發給的各種證件,如工作證、購買證、借閱證等,凡不屬於個人所有的,都應全部收回。
2、離職員工不良行為預防
大多數員工離職時,能夠保持一種平和的心態,不會產生嚴重的不良行為。但也有的員工,特別是因違紀被處理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滿不想離職,但被拒絕續延勞動關係的員工,平時與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員有矛盾的員工,很可能發洩不滿情緒,從而產生不良行為。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對此放鬆警惕、疏於管理,應當既做好預防離職員工不良行為發生的工作,又能採取有效措施應對離職員工已經出現的不良行為。
(1)不良行為的表現
一是抵制行為。主要表現為員工離職前採取一種不與用人單位合作、事事都消極對抗的態度,員工認為自己反正要走了,無所謂了,也不求什麼進取了,更不存在與用人單位搞好關係。因此,不遵守有關制度,不服從管理,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和履行其他職責,各個方面都表現出消極和不負責任。
二是偷竊行為。一些平時品行不夠端正的員工,離職時往往會舊病復發,重複以前的各種劣跡,趁機盜竊單位的貴重物品,有的偷拿同事的錢物。
三是破壞行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員工工作表現不好,經常受到批評或因違紀受到處分、經濟處罰,與企業之間發生過磨擦或有矛盾,他們中有的員工為了發洩對企業的不滿情緒,離職前不僅工作消極,還可能故意違章或採取其他手段,損壞機器裝置或其他財物。
四是製造事端。有的員工可能利用工作上的某些環節或辦理手續等,藉機與管理人員、同事鬧矛盾,有意製造糾紛,造成生產工作秩序混亂。有的甚至製造流言蜚語,中傷管理人員或平時與其有矛盾的同事,挑逗、侮辱他人,藉機惹起事端。
(2)員工不良行為的防範和處理
對離職員工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應重在預防,同時要針對員工發生的不良行為表現,採取果斷措施予以處理,不能遷就姑息。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重視思想教育。離職是員工職業生涯的一次轉折,特別是被動離職的員工,如果心理準備不充分或根本沒有心理準備,離職後不知所措或工作一時難以把握,往往會產生一些思想問題,導致出現不良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對離職員工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引導員工正確對待職業轉換,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風貌渡過離職期,不給自己的人生留下任何汙點。
二是緩解矛盾。員工和管理人員不管是思想上還是工作上有矛盾的,或者過去曾經發生過不愉快的事情,在員工離職前,管理人員都應主動與員工進行溝通,且應多作自我批評。透過溝通,達到相互理解、相互諒解、緩解矛盾、消除怨氣。這對於離職員工來說,能夠消除心理上的壓力和不滿情緒,增強正氣,抑制邪氣,從而有效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三是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員工離職前的一些不良行為,既有其自身思想上的問題,也有用人單位管理上的問題。離職員工在未辦理完離職手續前,仍然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責,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遵守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其將要離職而遷就和放縱,要和在職員工一樣,嚴格要求,嚴格管理。
四是加強監督、及時處理。用人單位對離職員工,應當採取一定的組織措施進行監督,特別是關鍵崗位上的員工,應有專人負責,不為其不良行為發生留下任何可乘之機。如果發現有不良行為的苗頭,應果斷將其撤離關鍵崗位。對已發生的不良行為,要及時進行處理,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應按損失程度要求予以賠償,並應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