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
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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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條件: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達到合法的勞動年齡。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這表明年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達到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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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的條件:指勞動者憑藉自己的智力或體力完成某項工作的能力。各類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差別很大,腦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與體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成年工與未成年工的勞動能力,男性勞動者與女性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都是有區別的,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合同的內容,分別與有相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訂立,這樣才能保證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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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由社會救濟解決,不存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