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某來料加工廠
申請人自 2007年6月1日起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到2009年1月10日。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於2009年1月10日對其作出了辭退處理,因此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自己不回工廠上班的,並沒有對其作出辭退的決定。
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了辭退的決定。
爭議焦點: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對其作出了辭退的決定,但用人單位否認,且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主張的事實的,如何處理?
審理結果:仲裁委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評析: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其作出了辭退的決定,但被申請人予以否認,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確定相關舉證責任的承擔,即申請人應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申請人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故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確認。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因此,仲裁委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