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我公司欲與一名男員工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如下,是否合理,請各位指點一二,謝謝。
1、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賠償標準是:一年支付一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支付半個月。不滿半年不予支付
2、08年以後(含08年),賠償標準是:一年支付一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的,按月份折算(賠償金/12個月*在職月份數)
3、由於不能提前30日通知,額外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
具體金額:
賠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發薪資計算,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若高於上年社平工資3倍,按社平工資3倍執行
待通知金,按照解除上一個月的應發薪資計算
問題:
1、以上賠付是否合理
2、以上計算是否正確
3、若該員工社會連續工齡滿15年,或者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我公司是否還可以與其解除合同,如可以,是否需要額外的支付。(比如2N+1的違法解除支付標準是否可以強行解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