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約亦即訂婚,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
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婚約作出規定。但是法律不規定婚約,不等於當事人之間不可以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對方,無需徵得對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續。
因一方當事人解除婚約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應依據交付財產時的動機、目的及財產的價值,區別情況,妥善處理。對於婚約期間男女為增進感情無條件主動贈送給對方的價值不高的衣物等,可視為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但對於為達到結婚目的'而有條件地贈送的價值較高的財產,贈送方要求返還的,宜酌情返還。屬於男女雙方定情的信物,一方要求返還的,也以返還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