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有法律效力
篇一: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具備合同的性質,什麼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呢?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一、離婚協議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裡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篇二: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包括離婚問題、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離婚協議書具備合同的性質,所以涉及效力問題。
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其中,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及子女歸誰撫養屬於人身關係,對財產的處理屬於財產關係。所以可以說離婚協議是一個涉及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混合合同。
二、離婚協議的有效性
(一)我國離婚採取登記主義和訴訟主義,即只有透過登記和訴訟的離婚才是有效的,離婚協議書才會發生效力。
(二)離婚的意思表示發生變化。即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隨著時間、地點、感情等其他因素的改變又反悔不想離婚了,這時候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三、離婚協議中財產的效力問題
(一)離婚是前提
財產分割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離婚,即雙方已經登記離婚或者透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了婚姻關係,不然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雙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事項都不會生效。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雙方意思表示的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所以說,離婚協議必須達到以上要求才會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