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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險合同的

簽訂保險合同的範文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透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後,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在該情形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投保人則為受要約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至此,投保人便成為受要約人。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後,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或暫保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遞交的投保單上籤章表示同意。但是,不應認為承諾人一定是保險人,如前所述,要約承諾是一個反覆的過程,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標準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可以進行協商。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保險合同成立.其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三)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