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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合規性稅務風險的應對策略論文

保險業合規性稅務風險的應對策略論文

摘要:本文透過保險業在營改增後面臨的銷項端、進項端、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具體業務,探討其面臨的合規性稅務風險,並提出稅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的策略。

關鍵詞:營改增;保險業;稅務風險;對策

一、營改增後保險業的合規性稅務風險

(一)銷項端風險

1.三流不一致風險“三流一致”指“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目前,部分地區稅務嚴格要求“資金流”、“發票流”、“服務流”的“三流一致”。保險業務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險人、付款人等,在交易真實合法的前提下,難以保證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由集團或總部集中採購或支付的業務,部分供應商表示無法向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開具發票,這給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帶來一定影響,給稅務管理帶來一定風險和不確定性。委託代付會出現三流不一致的情況,投保人簽署保單後,實際付款人並非投保人,而由他人代付。典型例子如部分航運險由遠端機構進單,歸集保費後,按月與保險公司結算,導致付款方並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並且發票開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此外,各地在稅收徵管操作中的申報、徵繳方式不統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區實行不同的納稅申報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稅務機關對保險公司賠款能否憑票抵扣進項提出質疑,各地賠款抵扣進項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此類情況的出現增加了涉稅風險,造成保險企業最重要成本的賠款支出進項抵扣難以“應抵盡抵”,進而引起稅負上升。2.虛開發票風險保險公司虛開發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三方面:第一,保險公司向錯誤的物件、錯誤的業務型別開具專用發票。如客戶為一般納稅人辦理出國貨運險免稅,此時不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保險公司辦理此類業務時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會產生虛開發票的風險。第二,保險公司向中介機構虛開發票。因為中介機構掌握大量客源,保險公司為搶佔市場,需要透過中介機構來拓展客戶,因此,會出現中介機構虛開發票的情況。第三,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向承包人虛開發票。3.視同銷售風險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屬於視同銷售,應該交納增值稅。保險業視同銷售的風險主要體現在:第一,贈送保險的情況是否應視同銷售?第二,各類贈品按照稅法規定應如何進行納稅申報?第三,是否可以將積分換算為第二年的續保的保費而不做視同銷售處理?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如茶具、加油卡等貨物,是否按視同銷售處理?對此各地稅務局執行口徑不統一,因此,需要保險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以免做出錯誤的判斷。

(二)進項端風險

保險公司服務物件既有企業,也有大量的終端消費者,個人所佔比例較大。很難從某些企業或者個人那裡獲得抵扣憑證,保險公司也無法逐筆計算服務價值,並告知其客戶該筆服務包含了多少增值稅。因此增值額的準確計算十分困難,難以將保險業所有應稅業務的收支都反應在發票上。如果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要求進行管理,採用抵扣制,不僅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稅收負擔,也使稅收徵管工作面臨困難。同時,不同行業之間存在稅率差異,導致上下游企業間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風險。1.進項抵扣風險保險公司收取與真實業務不符的專用發票用於抵扣。根據相關規定,若購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或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若購貨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2.進項稅用途不明確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獲得的用於其應稅專案的進項稅,可以用於抵扣。若其進項是直接用於免稅專案,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對保險行業而言,進項稅面臨以下風險點:第一,是否能對其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服務明確區分出是應用於應稅險種還是免稅險種?第二,是否能對購進貨物或接受的服務明確區分不同用途,如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等?第三,是否準確地將發票資訊和用途錄入系統中?可能涉及的場景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人員在填寫發票用途時,因疏失填寫錯誤,導致抵扣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進項稅額轉出比例計算不準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免徵增值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對保險企業來說,面臨如下的風險:第一,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就其成本費用按照應稅、免稅險種進行分攤?第二,在錄入發票資訊時,對於公式的理解是否正確?是否能夠準確劃分公式中的不同變數?第三,系統設定轉出比例時,公式的每個變數取數是否正確?

(三)納稅申報風險

2016年5月1日開始,保險業全面營改增,核算系統會重新調整,但是要防範系統發票列印規則失控而導致虛打發票或者錯沖稅金。

二、應對策略

(一)全面梳理增值稅稅務核算流程

全面營改增後,會計核算不再是單純的財務問題,尤其在混合銷售、兼營、減免稅等情況下,企業如不按照要求分別核算,將會增加稅負。因此,在會計核算上,保險企業需認真學習增值稅核算科目,準確核算相關資料,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還需根據保險行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核算科目,準確區分一般業務收入和減免稅業務收入。區分兼營、混合銷售等業務,確保正確計算、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二)切實加強發票的管理

保險業應切實加強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髮票的管理,逐步完善增值稅發票的內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細化開票稽核、認證、保管存檔等關鍵點,如各分支機構進項稅的.歸集程式、不同徵收方式情況下相應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確定、當期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時劃分比例的計算等。

(三)妥善規劃業務流程

營改增後,保險業應對增值稅環境下的系統執行、業務操作、客戶、渠道、供應商的稅務狀況等方面進行認真梳理和改造。實現業務系統與金稅系統的對接。對合同涉稅條款進行修訂,在保險單等業務合同中明確價款是否含稅等。營改增後,保險企業符合條件的外購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這會對保險企業的採購模式和採購行為產生深刻的影響。部分保險公司實行總部統一採購、統一付費、獲取全額髮票的模式,這種模式進項稅額集中在總部,會導致總部進項稅額多而銷項稅額少、分部有銷項稅額卻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此外,全面營改增後,政策已明確保險企業購入賠款所用的貨物或服務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抵扣。賠款是保險企業最主要的成本支出,目前主要以現金為主要賠付方式,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意味著無法進行抵扣。若要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則需要改變傳統的賠付方式,考慮是否在保險理算方法和賠款金額方面進行特殊考慮和調整,避免增加保險企業稅收負擔。儘量選擇對保險標的修復或重置的賠付方式,但賠付方式的改變受到保險監管要求和被保險人接受程度的影響。因此,全面營改增後,保險企業需要對某些業務流程再造或者妥善規劃。

(四)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應遵循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報告──風險應對的基本工作流程對增值稅相關風險進行梳理、評估,並採取有效的應對和管理措施。1.風險識別透過識別企業內部、外部風險驅動因素來進行。其中內部風險因素主要來自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成果、員工素質、內部控制、財務狀況等方面。外部風險因素主要來自稅收政策變化、經濟環境、行業政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等。透過初步風險識別收集,識別風險根源和所在的風險領域。2.風險評估稅務風險評估包括稅務風險估計和稅務風險評價兩個方面的內容。透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估計以及風險造成的影響結果對風險進行評估,應用相關原理和技術方法,對系統中固有或潛在的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重大風險,形成公司層面的總體風險圖譜,為制定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完善內部控制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綜合考慮風險管理成本和效益,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保險業合規性內部控制中,主要包括銷項端內部控制、進項端內部控制、納稅申報內部控制及其他內部控制。銷項端內部控制主要包括:開票及納稅申報層級控制、批改與退保工作流控制、“三流合一”控制等。進項端內部控制主要包括:進項端進項認證和報銷流程控制、進項稅抵扣考評控制;專票驗證控制、費用分攤控制等。納稅申報內部控制主要包括:開票收入與會計收入匹配的內部控制、納稅工作流核對及複核控制、發票與報稅匹配控制等。除此之外,還包括產品定價控制、投資業務控制等其他內部控制。4.風險應對(1)建立密切的稅企工作關係,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以降低稅務風險。(2)對企業稅務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專業素養,使其能在正確處理會計核算的基礎上進行稅務風險的控制。(3)對關鍵風險點實施不相容職務分離。對容易發生稅務風險和高稅務風險的領域加強監管,實施不相容職務分離,防範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4)實行績效考評。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設定考核指標體系。凡是涉及到合規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系統及資料風險等稅收風險的部門和人員都要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並進行相應的獎懲。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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