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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捐贈的稅務處理

企業接受捐贈的稅務處理

問:A公司於2003年4月20日接受國外一客戶捐贈的一臺新機器裝置,價值120000元,應如何作稅務處理?它與以前的稅務處理有何不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檔案)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開始,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併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而根據2003年1月1日以前的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接受捐贈時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A公司應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檔案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