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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

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徵收。

二、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徵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徵增值稅,還是徵營業稅。屬於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徵增值稅。

應用舉例:

(1)銷售空調的廠商,在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安裝

(2)郵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郵寄包裹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從屬關係,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徵稅還是合併徵稅。(具體規定見教材)

3.應用舉例:

(1)建材商店既銷售建材,又從事裝飾、裝修業務;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務,又設了商場

總結:混合銷售當中的存在非應稅勞務交增值稅的情況,兼營當中未分別核算,非應稅勞務也要交增值稅。

概括如下: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專案:均交增值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選擇稅率:

(1)分別核算,按各自稅率計稅

(2)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行為: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交稅還是合併交稅: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只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