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試之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知識點
注會考試知識點《稅法》: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分三部分處理:
①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不屬於應稅收入;
②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屬於應稅收入,但免稅;
③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屬於應稅收入。
4.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5.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1)對投資方: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方: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