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相關法律知識盤點
對不在中國長期居住的人能否在中國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嗎?
問:我是中國人,一年前,我和一名外國人有了一個孩子,我後來知道他在自己的國家裡已經結過婚,現在我想起訴他,因為他一直不給孩子的撫養費,但我一直找不到他,他原來的工作單位說他暫時回國了,何時回來不知道,我想問,我是否可以在中國起訴他,讓他給付撫養費,我知道他在中國買了一處房子,別的財產資訊不清楚。
律師解答: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可以在中國起訴他,要求他給付撫養費。
涉外離婚在哪裡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還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
涉外離婚案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具體如下:
1.涉外離婚案件,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涉外離婚案件,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但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所屬國是否承認第三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不承認的,最好不要在中國辦理離婚,雙方國家都承認的情況下,可以在中國辦理離婚。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第1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㈠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6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和外國人離婚,起訴地在哪?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涉外離婚】涉外離婚當事人應在哪裡的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離婚】一方在國內起訴離婚,一方在國外起訴離婚,法院如何處理
問:我在中國生活,我愛人五年前去了加拿大,現在仍在加拿大生活,我們都是中國國籍,現在鬧離婚,我已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而他也已先於我在加拿大起訴離婚,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這邊有無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涉外離婚】涉外婚姻雙方在國內國外均有財產的,離婚訴訟時在哪裡起訴更合適?
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來決定到底在國內還是在國外起訴:
(1)兩國對別國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承認:如雙方都打算長期在國外生活,而對於中國的判決或調解書,該國又不承認的,如該國受理雙方的離婚案件,可考慮在國外起訴;
(2)國內國外財產的比例:如國內和國外財產相差較懸殊,雙方的焦點問題又集中在財產分割上,考慮到將來的執行等一系列問題,建議選擇主要財產所在地來起訴;
(3)比較兩國法律規定:雖然夫妻雙方在國內國外均有財產,但爭議的焦點也許並不在財產上,根據雙方爭議的焦點,儘量選擇適用對自己爭取利益較有利的法律,在該國起訴。比如,有的國家規定孩子一般情況下只由母親撫養,如女方對爭取撫養權非常在意的話,可考慮在該國起訴;還有的國家對實施家庭暴力者有較有效的控制手段,如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起訴,為避免人身遭受傷害,可選擇在該方面保護力度較大的國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