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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簽訂相關法律問題

主持人:有位觀眾朋友問了這樣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真實的案例,他自己親身遇到的問題,他在一家公司已經工作了有三四年的時間,那在頭兩年的時候,領導看他表現不錯,每年年底的時候呢,說你表現不錯我給你發個年終獎,會給他一筆錢作為年終獎,但是在去年年底的時候呢,其他人都有年終獎,但是他沒有,領導說,那你今年的工作不是特別好,年終獎就不給你了。他說,以前我每年都有,憑什麼今年別人都有,就我沒有?然後他就起訴到了法院,當然是先經過了仲裁,然後起訴到了法院,不管是仲裁還是法院,都沒有支援他主張年終獎的這個要求,也就是說,他都敗訴了,他就想問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因為前兩年都給他發了,就去年沒就沒給他發,而且去年別人都有就他沒有,他就想問:為什麼會敗訴?

律師:這位觀眾的問題特別常見,尤其是在這種年終歲尾的時候,關於年終獎的問題,關於十三薪的問題,和單位之間的糾紛現在很多。

主持人:您提到的“十三薪”是什麼概念?

律師:“十三薪”其實和剛才主持人提到的年終獎其實是一個概念,一般單位正常是十二個月,每個月發工資應該發十二次工資,但是很多單位呢,都是說到了年終時,多發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十三薪,和年終獎基本是一個概念,某些員工和單位之間發生一些糾紛,單位以這個員工某些方面表現不好甚至是個別領導和個別員工的個人恩怨就不給發這個年終獎或十三薪,由此發生爭議,但是透過我們初步的統計上來看,就是很多勞動者發生爭議的時候,一旦走上這種訴訟途徑,都承擔了一個很不利的後果,原因是什麼呢?就是勞動者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是沒有很好的把這個合同簽訂下來。

主持人:這怎麼又和合同牽涉上關係了呢?我們剛才一直在說年終獎的問題,那我前兩年都發了,而且今年其它員工也都發了,為什麼不給他發?

律師:因為年終獎不是一個法定概念,也不是單位法定應該向員工支付的,它不像工資一樣,說應該按月支付,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加班了,應該給加班費,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一些專案,但是關於年終獎,法律並沒有規定。

主持人: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發年終獎。

律師:是這樣的,而年終獎更多的體現在一種約定的專案上,你比如說,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當中,明確約束了說單位應該發十三薪,到年底的時候,都發一個月工資,或者是明確約定了單位在年終時,應該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如果再明確數額的話,這個時候,就是雙方的一種約定義務。

主持人:那也就是說要在合同里約定上發年終獎。

律師:對,如果約定了這種義務了,那單位再以各種理由拒發就沒有依據了,這個時候,像剛才案例當中的這位觀眾,如果要是有這種約定,單位不發,然後再向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年終獎的權利,我想這個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

主持人:剛才我的描述可能沒有描述清楚,他也一直都在說,說是前兩年的時候,也說領導說、口頭說,說你表現不錯,我給你發年終獎,也都是很隨意的,當然合同裡面可能確實沒有體現出來。

律師:對,口頭約定我們嚴格來說也是有效的,但是一旦發生訴訟,在另外一方否認的情況下,這種口頭約定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講,對勞動者很不利,如果有一個書面約定,雙方都簽字認可了,那想否認都是很困難的事情。

主持人:也就是說最好是把年終獎的這種情況是寫入到合同當中去。

律師:是這樣的。

主持人:觀眾朋友們,關於年終獎的問題,其實在前幾期的時候,我們也曾經提到過,但是就現在來講的話,還是希望觀眾朋友們注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說單位有年終獎或者說十三薪的情況,那麼一定要記得要寫入到勞動合同當中來,否則的話,沒有合同依據,那你很難來主張這個年終獎。

律師律師,既然您剛才提到了像年終獎的這種約定應當是寫入到勞動合同當中來,那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講,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合同,而且裡邊的內容具體怎麼來籤,那您能給我們的勞動者出一主意嗎?

律師: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司法實踐當中確實是存在很多爭議,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承擔了一個不利的後果,究其原因更多的還是勞動者沒有很好地簽署自己的勞動合同,其實關於籤勞動合同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第一方面需要注意勞動合同的主體問題,是哪個單位和員工鑑的問題,心裡要清楚。

主持人:也就是說,你給誰打工,你跟誰工作要搞清楚?

律師:對,但實踐當中籤合同時,勞動者很多時候處於弱勢,單位拿了一份勞動合同讓員工來簽署,員工可能沒有機會或者沒有仔細去看這個合同的條款也沒有看清楚這合同的甲方是誰,只乙方處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就交給了單位,自己也沒有向單位索取一份,那麼在打官司時就出現了問題,我們以前遇到過一個糾紛,是關聯公司,一個老闆名下有兩個公司,勞動者究竟給哪個公司工作,他自己也搞不清楚,在發放工資的公司主體和繳納保險的公司主體與他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這個公司主體很混亂,很多公司都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三塊牌子更多,勞動者發生爭議時,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用人單位是哪個呢?

主持人:像這種情況,籤合同的是一個,發工資的是一個,繳納社會保險的又是一個,到底應該以哪個為被告起訴呢?

律師:像這種情況實踐當中一般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者在簽署自己的勞動合同當中沒有看清楚勞動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說甲方的名稱,可能籤的是甲方,但告的是乙方,在訴訟過程中,單位完全可以說乙方和你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能費了很多很長的精力找律師,最後發現自己的主體告錯了,浪費了自己的時間。

主持人:告錯人了。

律師:對,告錯了主體,浪費自己的時間、精力,花去了額外的律師費用,反過頭來再告正確的時候,也許連時效都超過了,那就維護不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主持人:這一點非常關鍵,觀眾朋友們,剛才律師律師給大家介紹了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第一步要確定好是誰在跟你籤勞動合同,所以說,一定要仔細的看合同,看一看甲方到底是誰,誰來給我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日後的工作和領工資以及繳納社保的時候,也要儘量注意,如果是一套人馬或者幾塊牌子這種情況時,要注意核對跟你勞動合同的一方是否為給你發工資的,是否給你繳納社保的,我們認為應當把簽訂合同、繳納社保和給發放工資這幾個主體作為一個主體,也就是說最好是在一家公司裡邊做三件事:籤合同、領工資、繳納社保。最好是在一個主體裡邊,這樣的話,如果發生了糾紛,你在起訴時才不會發生告錯人的這種情況,才不會發生因為你告錯人而得不到保護的這種情況。

律師律師,剛才我們談到了主體,那還有什麼其它可以注意的地方?

律師:比如重要的勞動合同期限問題,勞動者在簽署合同時關於勞動合同期限這一個條款沒有認真看。

主持人:就一年兩年。

律師:對,但是可能勞動者給你說的是,我們跟你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口頭是這樣的,但你也沒有仔細看清楚這個條款,簽字了,合同交給單位了。我們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單位拿出來的合同寫的不是無固定期限而是一個一年期限,單位以到期不和勞動者續簽為由,就終止了這份合同,勞動者當時就很差異,說我明明籤的.是無固定期限,怎麼就成了一年期限呢?在法庭上,單位拿出這份證據的時候,法官問“這個字是否為勞動者簽署”?勞動者說“字確實是我籤的,但合同條款、合同期限我沒有看,或者我當時記得不是這樣的。”但又拿不出相反的證據來,最後承擔了不利的後果。

主持人:實際上,一是要關注一下勞動期限到底是多長時間,再一個要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的核對,每一頁都要仔細看看,而且自己要保留一份。

律師:對,是這樣的。

主持人:您提到,法官問說簽字是否為勞動者的。勞動者說我可能就在最後一頁簽了字,之前的內容,單位想怎麼打就怎麼打,這種情況該怎麼避免?

律師:建議勞動者一定要在簽署合同時,第一要仔細看清楚,不要只是簽字,第二在簽完合同之後,要向單位索取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的話,一旦發生糾紛,自己的這份合同如果和單位那份合同不一致,那單位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如果自己手裡沒有勞動合同,而一般的勞動合同的最後一個條款,都會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勞動者手裡沒有,單位說你說手裡你不拿出來,但也是和我這一樣的,勞動者手裡又沒有其它相反的證據證明單位是作假或者後補的合同,那承擔不利後果的可能性很大。

主持人:那是否可以建議勞動者在籤勞動合同時,採取兩種途徑:一是每頁上籤上自己的名字,二是要求單位蓋上騎縫章。

律師:這種建議很好,但實踐操作中這樣籤的比較少,如果這樣簽了,確實是非常有利於勞動者的保護,所以勞動者如果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這種方式。

主持人:也就是說,一是要看一下合同條款,而且合同自己要留一份,二是如果有條件,可以在每頁上籤上自己的名字。至少這樣能夠證明單位手裡儲存的那份合同上面,每一頁都有我簽名,至少不會中間抽出一頁然後換一頁進來,不會發生改變的情況。

律師:對,是這樣。

主持人:觀眾朋友們,還是要提醒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核對合同條款,而且在簽完字之後,最後是能夠在單位蓋完章和您簽完字之後自己留一份合同在自己的手裡,這樣對你比較有利,如果條件允許,您也可以在每頁上籤上自己的名字,避免以後發生糾紛時單位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