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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涉外離婚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對涉外離婚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對於離婚,世界各國確定離婚案件準據法的衝突規範不盡相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離婚時,法律規定,原告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能透過行政部門登記離婚。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在適用法律時需要解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婚姻法的衝突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賠養、扶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員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88.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