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試用期要懂得維權
對剛剛大學畢業的職場新人來說,試用期並非"無權期",如何維權是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下面就該問題鼓浪嶼人才網人力資源專家為大家蒐集、整理了幾點維權的方法與途徑。
方法/步驟
1職場新人:“摸不著頭腦”的'試用期
小韓說,目前他有不少同學都是找到工作不久,正處在試用期。據他了解,不同單位的試用期長短也不同;有的簽了勞動合同,有的只是口頭約定;有的月薪達800元,有的卻只有200多元;有的“試用期間,我們就是多幹活兒少說話,好像什麼權利也沒有,都是單位說了算。即使踏踏實實幹滿試用期,人家和你籤不籤合同還不一定。”小韓說。有一件事讓他記憶很深刻:前段時間,他有兩個同學應聘到天津一家公司,原本說好試用期工資1000多元,對方口頭承諾工作環境也不錯,可他們到了那裡才發現完全不是這樣。吃的特別簡單,住的是工地的工棚,幹一天活兒連口水也喝不上……只過了一星期,那兩個同學實在無法忍受,只好回洛。跑了這一趟,工作沒著落不說,還白花了幾百元路費,由於沒簽勞動合同,只好吃“啞巴虧”。
試用期應該多長,工資標準到底是多少?雙方是否應該籤勞動合同?辭職是否算違約?被單位無故辭退怎麼辦?小韓說,初入職場的他們對這些問題摸不著頭腦,希望我們能幫助解開這些困惑。我們對此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採訪,希望對職場新人試用期間維權有所幫助。
2勞動部門:“試用期待遇”有標準
職場新人在試用期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此,我們諮詢了市勞動局勞動保障監察科負責人李建敏。他說,無論是見習期、試用期還是實習期,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
他解釋說,這裡所說的正常勞動,就是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並且沒有請病假、事假等。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是除了保險、福利等待遇之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為400元,小韓所在的單位試用期間只給他發300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屬於違法行為。小韓可以先與單位協商提高工資,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
3律師說法:“試用期取證”莫忽視
我們在採訪中瞭解到,由於試用期內工資標準相對較低,有些單位會鑽這個空子,對畢業生或錄用的新人進行“剝削”。試用期滿時,只用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將人打發走,讓職場新人有苦說不出。 而畢業生又心存顧慮,害怕主動辭職會承擔“違約”責任,不敢輕易再作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