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先兆性流產保胎是否發放病假工資的法律規定
我在廣州市的,我於今年3月8日在醫院(生育保險定點三級甲等醫院)檢查出懷孕,但是有先兆性流產徵兆,需要進行保胎治療並且在家臥床養胎,醫生開了一個月(3月8日到4月8日)的病假單。我向單位請病假,單位批了我的病假。
3月底我再去檢查,發現仍舊有先兆性流產徵兆,醫生說需要臥床保胎,再次開了一個月(4月5日至5月5日)的病假單。
我在病假期滿之前再次向公司請假時,公司說需要社保局指定的醫院和醫生進行鑑定後才能批病假,我問她是哪家醫院,她讓我自己諮詢社保局。我只有打12333說明情況並諮詢醫院地址,12333告訴我說社保局不會特別指定醫院和醫生做鑑定,只要是生育保險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公司都必須批病假的。我又打電話和公司說明了這一情況,並且說明我就醫的醫院是醫保定點的`三甲醫院,按照12333的說法,這個病假單是被承認的。公司說讓相關同事去確認一下,政策如何規定就如何處理,並且同意我5月份上班後把病假單帶回公司。
之後關於病假方面的問題單位沒有和我有任何的聯絡。5月7日我回來上班後,公司讓我把正本病假單、病歷、繳費單帶來,說需要給相關部門鑑定一下。次日,我就把相關資料帶來,並影印給到公司。之後,公司和我商談調換工作崗位和病假工資的事宜,公司說3、4月可以按照病假工資計算,並且調換崗位也不降低我原來的工資。5月公司發4月份的工資,3、4月份都按照病假計算的,但是低於廣州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80%的沒有補足,並且我3月份上班1號到7號的工資沒有發給我,我向公司提出異議,公司說重新計算一下再答覆我。
6月收到5月份工資,發現公司仍舊沒有把之前少發的部分補發給我。我再次向公司提出來,但是這次公司又反口說3月份的病假她同意,漏發的部分會重新發給我,但是4月份的病假她不同意,要按照事假來算。
公司說按照《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的第七條,“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議,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認可。但病假建議書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須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各級勞動鑑會(小組,下同)或勞動人事部門有權向醫療單位提出複查,醫療單位應積極配合,實事求是地做出複查結論。”
她說4月份的病假超過一個月,如果我住院的話就算病假,但是我沒有住院就不算病假。並且說要算病假的話,需要第二家醫院出具鑑定書才能算。當初向公司表明我諮詢12333的結果是我就的醫生育保險定點三級甲等醫院開具的病假單是可以的,向公司說明後公司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公司當初和我聯絡要求說要第二家醫院開具病假單,我當時也可以去另外一家醫院檢查並開具病假單。而且我回來上班後公司也同意說3、4月份按照病假計算,並且也發了病假工資給我,只是漏發了部分工資。
但是現在我要求公司補足漏發的工資給我時,公司又說不算病假,還說我什麼“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反正規定說超過15天需要公司批准,醫院開具的病假單不算,公司不批准就不算病假。
請問:
1)《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的第七條.是否適用於懷孕女職工先兆性流產需要保胎治療的情況?
2)我向公司要求補發漏發的工資給我,這樣有錯嗎?
3)公司這樣反覆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公司按照事假不發工資是否合法?
4)4月份的病假是否必須按照病假工資計算?
5)我查詢到《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說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這個廣州市是否適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