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案例
《食品安全法》實施後行政執法案例1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09-06-01起正式實施,各地就相繼發生消費者購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賠償的事件,透過《食品安全法》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從多起事件報道看,事件發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舉報投訴的情況,在調查核實後,主要採取責令商家將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商家按貨值十倍賠償消費者的處理措施。但依據《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履行其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追究商家違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賠償責任外的其他法律責任。
1 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錢買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板栗餅。回家後,他發現該餅已經過了保質期,於是撥打了工商部門舉報電話。受理投訴後,該地工商執法人員經現場調查取證,確認消費者申訴情況屬實,所購板栗餅已經過期。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經營者將過期食品下架,並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的相關規定,責令超市退還魏先生的購貨款並且支付10倍賠償金[1]。
2 分析與討論該事件中,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之規定:生產經營超保質期的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應當予以以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超市銷售食品屬於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規定的職責,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職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該事件時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追究超市違法銷售超過保質期限食品的法律責任。查明超市從06-01起至違法行為發現之日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板栗餅的違法所得,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板栗餅),根據超保質期的板栗餅的貨值金額確定罰款金額,至少罰款額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未完全依法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規定。南京[2]、鄭州[3]等地也發生多起食品10倍賠償事件,處理方式相近,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賠償責任。
所舉事例中,僅要求超市支付貨值的10倍賠償給消費者,超市的違法成本為30元(3元10倍)。如嚴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賠償加上至少2千元的罰款,違法成本至少為2030元(違法所得未計算在內)。兩者相比,後者付出的違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過其違法利潤,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懲戒力度會明顯增強,也會有力促進其自律意識和守法意識提高。
3 思考與建議《食品安全法》從2009-02-28透過至06-01施行,期間歷時3個月,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廣大公民能夠有充足時間瞭解本法的內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使有關部門在這期間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規定,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證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實施[4]。從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實施以來,公民維權意識有較大提高,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守法意識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宣傳貫徹執行力度有待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法》正是針對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還比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等食品安全形勢而制定的。而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不明確、不嚴格,對生產經營食品不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有的監管部門執法不嚴、監管不到位是產生這些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4]。
《食品安全法》較之《食品衛生法》加重了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立法目的正在於此。與制訂法律相比,法律的有效執行更為關鍵。只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嚴格依法行政,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嚴歷追究,增加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才能鞭策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的食品安全意識,加強自律,讓食品質量(消費)更加安全,讓廣大消費者吃的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