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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生育保險政策-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濟寧生育保險政策-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濟寧生育保險政策指南

一、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於生育前按時為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

3、參保職工懷孕時已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2個月以上的,懷孕檢查(不含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的檢查)、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分娩時已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1年(不含補繳時間)以上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申領生育保險津貼應提交的材料

正常生育的應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出院記錄、出院結算單、單位停發工資證明;難產的除應提供正常生育所需稽核材料外另需提供醫院有關診斷證明;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應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生育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出院結算單、手術證明、門診病歷或入院記錄。

三、業務流程

1、市屬單位參保女職工懷孕檢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選擇一所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生育保險服務協議的定點醫院(參見濟人社字〔2012〕129號檔案附件)作為本人的'服務機構,職工所選擇的懷孕檢查定點醫院同時做為本人的生育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可另行選擇。因特殊原因確須更改生育服務機構的,須經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實施。

2、職工生育時在定點醫院進行電子備案,孕期檢查醫療費、分娩醫療費或計劃生育手術費按照《關於公佈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加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濟人社字〔2012〕129號)中規定的定額標準在職工所選擇的定點醫院進行結算。

3、用人單位或個人在職工生育後180日內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生育保險經辦視窗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業務。

四、注意事項

1、職工異地生育前需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因急診等特殊情況在非生育保險定點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需在五日內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備案,未經審批異地生育,所發生的生育各類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應提供女方無工作證明(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出具),出院記錄、出院結算單、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職工所選擇的定點醫院進行結算,已透過新農合等其他渠道結算生育醫療費用的,生育保險基金不再重複支付。產前檢查費(不含治療費,藥費、新生兒費用等)在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五、生育津貼申領和支付流程說明

1、生育津貼支付標準和產假天數標準

女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標準:單位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2、生育津貼的支付

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職工應於分娩或流、引產出院後6個月內,由參保單位或本人持單位停發工資證明及有關材料,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參保職工對生育津貼支付數額如有疑議,應在60天內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