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糾紛的法律規定
我們都知道,沒有絕對的和平共處,只有相對的。就像糾紛不可能一直存在,但是也不可能不存在。現在我們來看看有關購房定金糾紛是怎樣的?小編整理了有關購房定金糾紛方面的資料,希望對於需要了解的人而言有一定的幫助。
一、購房定金糾紛,購房定金能要回來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並未明確規定購房者在簽訂正式預售(銷售)合同前,必須簽訂認購書。換句話說,簽訂認購書並不是正式簽約的法定的必要前提。
關於定金問題。所謂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其目的在於證明合同成立和擔保合同債券的實現。債務人在履行債務之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被收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購房合同無法簽訂購房定金能要回來嗎?
認購書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況下具有不同性質。因此對定金的處理應視合同的具體情況,根據定金的性質和作用,分別按照抵作價款或收回、合同無效返還定金、一方違約而“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來分別處理。下面就常見的'幾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宣告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因此,根據上述第三種情形,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合同)的內容無法達成一致的,那麼,就不屬於違約情形,購房合同無法簽訂時購房定金可以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