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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糾紛的法律救濟方式有哪些

關於二手房交易糾紛的法律救濟方式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糾紛的法律救濟方式有哪些

當前,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救濟措施主要有協商解決、調解、仲裁、行政解決以及訴訟等多種方式。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三種:

協商

協商,乂稱為談判,是爭議當事人在自願互讓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於這種方式是透過協商或談判最終實現對爭議的和解,故這種方式又稱為和解。

協商解決爭議的最大特點在於它無須第三者介人,完全由當事人各方自行解決其糾紛。由於協商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談判達成協議來解決爭議的,所以,當事人協商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議實質上是成立了一項新的合同。因此,一旦當事人經協商依法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該協議即具有與合同一樣的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和認真履行,否則就構成違約。

協商的原則有以下五個:①自願原則。自願是協商的前提。協商必須由各方自覺地進行,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協商或終止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同自己進行協商。②平等原則。平等是協商的基礎,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本來就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後理應在平等的基礎h進行協商解決。③合法性原則。合法是協商的基本要求。協商在任意法範圍內有一定的靈活性,當事人不必嚴格按照任意性的實體法規定作出決定。但是,協商仍然應根據有關法律要求進行,協商的事項和協商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尤其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④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是協商的核心。協商一致就是當事人對爭議解決的意思表示一致。⑤公平合理原則。公平合理是協商的最高目標。公平合理原則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透過協商解決爭議,要做到公平合理。這不僅要求當事人充分協商,均衡利益,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且要求實力較強一方充分尊重實力較弱一方的意兔,照顧後者利益,達成實質上的公平合理的爭議解決協議。

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最初方法,但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方法。一般來說,大多數爭議透過協商能夠得到解決,但也有許多爭議透過協商方式得不到解決。在透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時,協商並不妨礙當事人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當事人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和雙方的約定,進一步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

從字面上看,“仲”就是居於中間,“裁”就是裁定解決,“仲裁”的含義就是居中裁決。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就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裁決。房地產糾紛仲裁主要是指當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作出仲裁的活動。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並不是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式,而且,進入仲裁程式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式那麼嚴格複雜。但是,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房地產糾紛申請仲裁時必須要交付仲裁訴訟費,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兩種。其中,案件受理費是一種“國家規費”,主要用於仲裁機關的業務經費開支的補充;案件處理費不同於案件的受理費,處理費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爭執的事項或仲裁訴訟的需要,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勘測、鑑定或取證等所需的費用,是按實際支出當事人先向有關單位支付,或由當事人先預交處理費,由仲裁機關代付給有關單位,結案後統一結賬。仲裁費的負擔是由仲裁機關採取依法裁決責令負擔,在仲裁實際受理中,有兩種情況可減免仲裁費:一種是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受理費的,可由當事人申請,仲裁機關審奄批准,可以適當減收或免收;另一種是因仲裁機關的過失,可經仲裁委員會批准,當事人免交仲裁費用。

注意:

以下房地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①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案件;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③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申請仲裁的其他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已經審結的房地產案件,涉及落實政策的房地產糾紛,因公證機關公證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糾紛以及軍隊內部的房屋糾紛等。

以下情況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③一方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事後又是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訴訟

房地產糾紛的訴訟解決,是指由人民法院在房屋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在處理房地產糾紛時遵循的原則

①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促進交易成功。

②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即遵循契約至上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原則。

③嚴格掌握合同解除條件的原則,即只要不是根本性的違約,並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一般不支援解除合同的請求。

④歷史遺留問題,從輕解決。對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以前的行為,不以現存的法律嚴格規範。

⑤安全原則,工程質量問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得判令交付。

⑥對應當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續,對於未履行而因此應當判令合同無效的情況,只要在訴訟期間補辦了批准手續,仍按照有效處理;如果開發企業不具備開發資質、建築企業不具備承苞資質、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交清土地出讓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無償劃撥的土地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或未繳納出讓金、農村集體的土地未透過國家徵用等違反法律規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況,只要能在訴訟期間彌補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