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交強險賠償限額
導語:如果還不知道如何確定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案情】
2010年12月24日,被告陽某駕駛的轎車在機場路與騎腳踏車的邱某相撞,造成邱某當場死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陽某負主要責任;2、邱某負次要責任。陽某系轎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並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永安順發公司,被告永安順發公司於2010年11月30日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永福支公司投了強制保險、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12月1日0時起至2011年11月30日24時止。本案事故發生在交強險保險期限內。邱某死亡後,邱某的父母起訴要求被告陽某賠償喪葬費等各項費用,陽某辯稱,由於自己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內賠償12萬元,不足部分才有自己承擔。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應當在人身傷亡11萬元限額內承擔責任,如果超過11萬元,超出部分應由其餘被告承擔。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中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因為邱某死亡時,並無財產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限額12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中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因邱某是當場死亡,沒有醫療費用,且並無財產損失,所以保險公司只應當承擔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交強險條例》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明確劃分了賠償限額,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大大減少,導致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往往不足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顯然不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因此,從充分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應當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交強險總體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上述規定偏重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使交強險的保障能力降低,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關於分項限額問題,我國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其本質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救助體系,作為此制度具體落實執行者,保險公司在此項業務中是具有非盈利性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條款併為明確規定具體的賠償分類和限額,且不以駕駛員或機動車一方是否有責無責為賠償前提。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限額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