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每逢春節,大多數中國人都會踏上回家路,與家人團聚。但也有一部分人需要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對於春節加班的人群來說,加班費或許是彌補思鄉之痛的一劑安慰。那麼,今年春節的加班工資要怎麼算?以下是pincai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春節7天假其實由兩部分組成,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2016年春節放假安排,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法定假日為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共計3天。也就是說,春節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
用人單位在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日工資怎麼算?
按規定,日工資=月工資總額/月計薪天數(21.75天)
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即每年365天減去52個週末共104天,得到每年的工作日,再除以12個月,得到每月的平均工作日。
月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包括獎金、補貼和加班費等。
加班費也需要扣稅
按規定,加班費也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不屬於免稅範圍,只要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含加班費等)超過一個定額,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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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案例對多種情形進行了分析
不得以調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老家在外地,考慮到回老家過年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而留在單位加班有加班費可拿,就主動申請春節加班,單位遂安排他加了7天班。在他向單位索要加班費時,單位卻提出可為其安排7天調休,不再支付加班費。
【法官釋法】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是有區別的,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補休;但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必須向其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費。本案中,加班的7天有3天是法定節假日,這3天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其餘4天,如果單位安排進行調休,可不必支付加班費,如果未安排調休,則必須向其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加班費。
慰問金不能代替
【典型案例】小王在一家服裝廠工作,為了趕訂單,單位安排小王及部分同事在春節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闆給大家拜年時,給每位加班人員派發了800元紅包。假期結束後,小王詢問加班費時被告知:老闆已派發紅包,故按照正常上班標準發放工資,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小王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應拿到加班費1300餘元。
同樣~中秋節,方某和同事被公司安排加班,事後公司用發放食用油、月餅等過節禮品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發實物或節日費,都是因節日而發,屬於過節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犧牲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專項補償,屬於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衝抵。
【法官釋法】一些用工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後,會以派發紅包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費。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性質,其數額可高於法定最低應支付的加班費標準,但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否則,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向員工發放的.獎金或慰問金等,則此紅包不能折抵加班費,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加班變值班屬違法
【典型案例】國慶節前夕,身為營業員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國慶節值班通知”,無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後領取了150元的值班費,當時林某就覺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還累,卻只換來了150元值班費。他想不通,便與公司經理理論,認為公司該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可經理說:“什麼加班費,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補貼。”林某隨後在網上查閱勞動法律、法規,他認為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討回公道。林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費。仲裁委受案後進行了開庭前調解。經協商調解,該公司補發了林某的加班費700元。
【法官釋法】有的單位透過內部規章等方式,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值班,並按照等於或略高於日常工資標準支付值班費。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只是為了規避向員工支付加班費而偷換概念,屬違法行為,此時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計薪天數上做手腳
【典型案例】張先生每月工資為3000元,國慶假期他一共加班7天,單位向他支付加班費1700元。單位是這樣計算的:月工資3000元,一個月按照30天算,平均日工資100元;法定節假日的3天每天300元,休息日的4天每天200元,已足額髮放。
【法官釋法】一些用人單位給員工計算加班費時,會採用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計算方式,從而達到少付加班費的目的。如張先生的單位按照一個月30天的計薪天數確定其日平均工資,而沒有按照法定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張先生應當拿到2344.83元,單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加班費。
根據相關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這樣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業按每月30天的計薪天數計算,這樣加班工資就會無形“縮水”,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此外,按照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