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廢卻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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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廢卻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我公司是一家船舶製造企業,今年有一臺生產裝置已達到使用年限,需要進行固定資產報廢清理,發生的清理損失能否自行計算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然後再將彙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透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因此,你公司生產裝置已達到使用年限進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損失,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應進行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公司應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將彙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方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業務概述: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按規定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政策依據: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職責清單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14〕83號)
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職責清單(試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14〕52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辦理部門: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2.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有關情況後,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納稅人辦理時限: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應提供資料: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淨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