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的格式
民事答辯狀的格式是怎樣的?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的關於《民事答辯狀的格式》的範文,僅供參考!
民事答辯狀的書寫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係;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援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民事答辯狀的格式:
答辯人:
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
民族: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並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民事答辯狀的範文: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XXXXXX,住鹽城市XXXXX室,電話:XXX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電話:¥¥¥¥。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電話:******。
現就“(2011)都潘民初字第620號”ZSH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11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僱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SJ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於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僱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剷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鬆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剷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鬆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CRJ並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僱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CRJ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僱員CRJ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麼,作為僱主的ZWJ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麼,作為第二被告的僱主ZWJ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麼說,無論CRJ、ZWJ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於第一答辯人SJ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於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僱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SJX之間亦同樣是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麼,作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僱請的僱員第一答辯人SJ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僱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於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麼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僱主TC公司承擔。
鑑於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絡,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於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係)。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僱員,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係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後,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於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ZWJ願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併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係第三人),並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