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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範本彙總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書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以下是小編彙總的《民事答辯狀範本》,歡迎借鑑參考!

範本一:民事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 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係,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13年從該校教師嶽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麼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後門的說法。房屋後門與生俱來,不屬於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於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後門出入,後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後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範的措施也並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沒有不屬於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後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4年10月2日

範本二:民事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後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於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後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係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裡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於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乾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後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後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於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後,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並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並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範本三:民事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田x恆,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築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恆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係,但由於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曆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並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築公司x隊幹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於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裡,並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於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並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恆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裡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餘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後,就一直住在那裡。因為鄰居不斷侵佔生父母家的空閒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閒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那麼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對於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後我個人仍願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願,並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鑑於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影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恆 20xx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