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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標準等級劃分

2016年傷殘鑑定標準等級劃分

一、視力殘疾標準

(一)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一級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一)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的分級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 dB HL,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標準

(一)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於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於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顎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後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於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髮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後於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於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複、語塞並伴有面部及其它行為變化等。

(二)言語殘疾的分級

言語殘疾一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四、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侷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釐米以上(含5釐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釐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它肢體功能障礙。

五、智力殘疾標準

(一)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援。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級別

分級標準

發展商(DQ)

0~6歲

智商(IQ)

7歲及以上

適應性行為(AB )

WHO-DASⅡ分值

18歲以上

一級

≤25

<20

極重度

≥116分

二級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

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六、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援,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援,即所需要的支援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援,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殘疾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