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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2016最新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一、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全國統一價)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15年度)的20倍,即623900元。

2、喪葬費:喪葬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杭州市為例:2015年上半年平均職工工資(全年職工平均工資有待權威釋出)為4831×6=28986元。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單位支付】

3、交通費:【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單位支付】

4、 食宿費:【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單位支付】

5、 康復性治療費:【基金支付】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國家規定標準】【基金支付】

7、 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生活護理費 【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9、傷殘待遇(按以下傷殘級別分情況計算)

A 一至四級傷殘待遇

【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

B 五級、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標準 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標準 《浙江省標準】【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支付】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標準 《浙江省標準》】【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單位支付】

C 七級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本人月工資、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浙江省標準】【7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10級2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單位支付】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浙江省標準】【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單位支付】

速算表

一、工傷醫療期間待遇

二、工傷醫療終結後一次性待遇

三、工傷醫療終結後定期發放待遇

四、因工死亡賠償標準

_1_喪葬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6個月 。

_2_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計算。

_3_供養親屬撫卹金:按職工本人工資,配偶為職工本人工資的 40% ,其他親屬為 30% ,孤兒、孤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 10%,但總和不得高於職工本人工資。

2016最新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十級工傷鑑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l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面板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