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差旅住宿費標準
北京市部級、司局級、處級及以下幹部的'相應標準分別為:1100元、650元、500元。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財行[2016]71號),將差旅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並公佈了相關標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省市差旅住宿費標準1月起已調整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調整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幹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幹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幹部住宿費標準;例如,北京市部級、司局級、處級及以下幹部的相應標準分別調整為:1100元、650元、500元。
此外,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期間及上浮後標準也一同公佈。
據悉,調整後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新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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