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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廣告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主要是年應稅銷售額(連續12個月)超過100萬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不申請也會強制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影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影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一、除本公告第二條外,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計算應稅服務營業額的具體起、止時間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本省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併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式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企業達到了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