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下面介紹一下關於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為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現稱國際消費者協會)於1983年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一日期的選定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正確資訊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及合法申訴的權利。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認可,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5年4月9日,第三十九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透過《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工作。
自1983年以來,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選擇這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帕金女士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訊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諮詢服務活動,活動形式豐富多彩,聲勢大,影響大,效果好。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紀念活動包括: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釋出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佈新的一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開展宣傳活動,透過發放傳單或消費者刊物、電視節目、諮詢和多種形式的展覽等活動介紹“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認識。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於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歷史由來: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髮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透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