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有效期7年 合理嗎
結婚證代表的婚姻關係,它只是一種契約關係,而不是一勞永逸的定心丸、或萬劫不復的大監獄。所以安全感本不建立在“結婚證”上,而是建立在對於情感關係的繼續的、長期的、互動地投入和維護上。
結婚證有效期7年你還結婚嗎?昨天大家都在討論一個熱門話題,如果給結婚證設一個7年的有效期好不好呢?據一些轉述的媒體說,是有一名專家提出了這個論點,而且還從解決單身問題、拉動經濟增長、促進女性經濟獨立等方面進行了論述。
我們當然不會傻到去相信結婚證真能有“有效期”,因為那無論從倫理、社會穩定、子女撫養方面都是說不通的。但是就這麼個譁眾取寵的言論,卻能在網上的討論裡,拉來很多的贊成票,有些還是知名人士高調讚賞,還有90後們在那裡嘟囔,7年太久了,能不能把有效期再縮短一點?
我想,之所以會有那麼多人贊成,勢必是這種提法多少還是有些意義的。
首先,既然說的是“結婚證”,那這張證代表的是什麼呢?它代表的其實是一種基於法律的,對兩個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子女撫養等方面的一種約束和調適。可是啊,一紙婚書能管的就這麼多,恰恰對最核心的、最影響著幸福感的情感關係無能為力。這才有所謂專家丟擲“有效期”言論。
我想與各位探討三個我的感受。
第一,結婚證代表的婚姻關係,它只是一種契約關係,而不是一勞永逸的定心丸、或萬劫不復的大監獄。所以安全感本不建立在“結婚證”上,而是建立在對於情感關係的繼續的、長期的、互動地投入和維護上;約束感也不必建立在“結婚證”上,而是建立在對一份滋養內心、於己有益的關係的不願失去和因此不願破壞上。
因此真正的安全感是一種“動態平衡”,也就是接受危機存在下的辯證的`安全感。反之,你的“安全感”才是真的不安全。所謂有效期言論,如果有那麼點意義,就是給了婚姻“向死而生”、“生於憂患”才有的生命力。別讓“安全感”殺了你本來可以有的安全。
第二,既然是一種契約關係,那婚姻裡,誰都不是誰的“私有財產”。丈夫不是妻子的、妻子不是丈夫的、孩子也不是媽媽或爸爸的。請一定要明白,你的他/她,是“別人”、“別人”、“別人”(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哈)。
既然是“別人”了,那夫妻基於契約的合作裡,就應該有商量、有體量、有原諒、有理解、有化解、有讓步,不存在你就應該把生命裡的所有都給對方、或對方什麼都該歸你管,也不存在對方有多麼對不起你或罪該萬死。一旦回撤到這裡看待婚姻,人人都會從“欠多還少”的狀態走到“欠少還多”,還會感慨老天待自己如此好,一個契約合作人,居然還能與自己有愛情、有默契、有彼此欣賞,那婚姻該多有意思呀。
一樣的,對於孩子,我很贊成一種說法,就是可以把他看成是“在這個家裡暫住十幾、二十幾年的‘別人’”。我看過很多家庭,為了孩子的(尤其是二胎)該姓誰的姓、跟爺爺奶奶更親還是跟外公外婆更親等等問題吵得不可開交,很多家長愛讓孩子排序,最愛誰、其次誰、第三誰,或者問孩子“爸爸好還是媽媽好”?這種遊戲可以從小玩到大。其實這背後,就是某種“歸屬權”的爭奪,把孩子看成“私有財產”而不是一個人格獨立的“別人”。有的父母簡直可以一輩子樂此不疲較勁下去。
第三,我們會發現身邊很多人都有一摸一樣的毛病,就是對外人態度美好,對家人脾氣不好。發脾氣的那個人會覺得,啊呀,就是因為對著家人,我才不用裝、才可以放鬆啊,可是這時問題就來了。
關鍵的關鍵是:在所有的家人裡,只有婚姻雙方是基於契約、基於情感而不是基於血緣的,這不是重點;血緣是不可修改的、婚姻卻是可以修改的,只是麻煩點,但這還不是重點;重點是,“可修改”這事,就帶來了一個巨大的弊端比較。
你看,如果老爸老媽或孩子讓你不滿意了,你不會氣著想,我是“戳瞎了眼”才選你當我老爸,我不要你了,我要去換個爸爸,然後去想,隔壁小張或對門小王的爸爸好,我要去認他當爸爸。我們的父子、親子關係吵不壞,是因為我們不會這樣想,但婚姻關係裡很多人犯過這毛病。
好,那既然婚姻卡在這裡,有人用了“進一步”的辦法,就是讓婚姻被血緣綁架,做法就是靠生一個小孩來讓配偶穩定下來,但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有一定效果,但似乎效果不佳,因為“生孩子”這個藥方,對綁住經濟關係格外見長,對綁住契約關係有一定作用,但對綁住情感關係藥效欠佳。於是就有人用了“退一步”的辦法,乾脆來個結婚證有效期,直接作用於在情感上,讓人明白“付出”與“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