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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婚假有效期

勞動法 婚假有效期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釋出)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以及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在職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應該照發工資。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做出具體規定。

另外,根據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頒佈的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任何企業的職工結婚,如果屬於晚婚的,可以享受獎勵婚假。

我國法定的婚假一般是3天。各地普遍規定的`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最短的是一週,最長的是一個月。我國各地普遍規定的晚育獎勵假則時間差距較大。有的規定晚育獎勵假10-30天,有的規定45-90天,最長的九個月。還有一些地方規定,在給予女方晚育獎勵假的同時,給予男方一定期限的護理假,一般為 7-10天。 做法不盡相同,請你具體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