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經典案例(通用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法經典案例,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經典案例 篇1
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櫃檯組長在製作價籤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櫃檯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於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週後,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櫃檯組長標錯價籤所致。由於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係已經成立並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於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籤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趙某或補交4000元貨款或返還CD機。
合同法經典案例 篇2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後先付4萬元,其餘待銷售後付清餘下的10萬元貨款。後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櫃,開啟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於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合同法經典案例 篇3
2009年1月20日,某建築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並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於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築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貨到後一個星期之內,該建築公司支付貨款。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築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建築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甲建築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並要求該建築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而建築公司認為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才運送到該建築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築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為由拒絕受領。於是,建築公司與鋼材廠發生糾紛,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築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2)建築公司可否以鋼材廠違約在先為由而拒絕受領第二批鋼材?該行為是否構成了違約?為什麼?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於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於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築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甲建築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築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築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可見,建築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於,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築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築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算。那麼,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築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築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合同法經典案例 篇4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儘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颱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援,為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預設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合同法經典案例 篇5
2014年8月1日,大學畢業生田宇成功應聘到通天紅酒有限公責任公司成為了一名紅酒銷售員,公司與田宇約定按月支付其2000元的基本工資,並按銷售業績決定提成,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三個月,田宇遲遲未得到工資。2014年10月31日,銷售業績只能剛好達到公司最低標準的田宇想到了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職至今拖欠的工資。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以田宇銷售業績不佳為由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款。田宇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
一、通天紅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銷售業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
二、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通天紅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銷售業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本案中,田宇的銷售業績雖然不能拔得翹楚,但是也達到了公司對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的最低標準,因此,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足額支付田宇入職以來拖欠的所有工資。
其次,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辦案中,田宇入職三個月以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並未約定試用期。因此,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田宇支付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期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情形下,即便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超過一月未滿一年的標準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用工的,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合同法經典案例 篇6
1、工期約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簡單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裝飾公司為了保險,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您著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2、採取拆分報價忽悠業主
為了賺錢,裝修公司總會絞盡腦汁,採取拆分報價的方式。本來很簡單的一個衣櫥,只要報出總價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裝修公司則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隨後加在一起。這樣一來就比總體報價高出了許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氣呵成地把家裝中牆面、衣櫥、儲物櫃等所有的油漆刷下來,但若拆開算,衣櫃的油漆要等幹了再刷第二、第三遍,牆面要連刷三四遍。
3、合同中的裝飾材料往往含糊其辭
有些合同裡,裝修公司對材料寫得含糊其辭,實際裝修時,可能用假冒偽劣的材料。當業主追究時,裝修公司便拿出當初的合同,稱業主沒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業主要求使用高品質、環保的裝修材料,裝修公司便會要求加價。有的裝修公司還在合同中註明,裝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沒貨時,乙方裝修公司可臨時更換相同型號的材料。但這個“同”,是同質量的還是同類材料的,卻沒寫明。
4、虛報建材損耗
談到裝飾公司給業主報的損耗,裝修的損耗遠沒有裝飾公司說的那麼高。各類工藝正常的損耗:800mm×800mm地磚損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牆磚損耗在百分之五乳膠漆的損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損耗在百分之五。
裝修合同是裝修業主也裝修公司洽談之後對裝修業務的下定,是作為日後裝修業主驗收維權的憑證。因此有什麼要求或者協商的相關事項都需要在裝修合同中寫得清清楚楚,白紙黑字真憑實據才是對業主利益最好的保護。簽訂裝修合同前提是籤裝修合同時心中不能再有疑問,要把一切的疑問都解決在籤合同之前,並把所有的條款都寫在合同之上,否者籤合同時的疑問很可能就會變成裝修後的遺憾。
5、預算測量動手腳
在每一筆裝修訂單中,大概有10%到20%利潤是透過虛報面積拿到的。大多數情況下,丈量裝修面積的工作由裝修工完成,就算業主拿好紙筆在一邊記錄,但是裝修工測量時手勢的變動是不易察覺的。本來25釐米的長度很可能變成28釐米。這裡多出3釐米那裡多出3釐米,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費就全進了裝飾公司的口袋。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後,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後期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專案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製作結束;廚衛牆、地磚、吊頂結束;牆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