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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放痛經假 去醫院開證明的極少

廣東擬放痛經假 去醫院開證明的極少

現狀 嚴重痛經者佔7% 去醫院開證明的極少

2013年9月,某經期管理軟體基於1000萬用戶樣本資料,釋出了全國首份女性經期報告。報告顯示,我國37%的女性存在痛經現象,也就是說,每10名女性中,約有4人存在痛經現象。其中,嚴重痛經者(非常痛和劇痛)佔比7%。

痛經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難,直冒冷汗,暈厥過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開”,不少女網友的描述令人心驚。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計劃生育科主任、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禤慶山昨日告訴新快報記者,痛經算是最常見的婦科症狀之一,分為輕度痛經和重度痛經,“疼痛已經嚴重到影響生活、工作、學習的,被認為是重度痛經”。同時,需不需要臥床休息,需不需要吃止痛藥也是重要的衡量標準。

“雖然目前還沒有儀器可以測量病人的疼痛程度,但只要在正規醫院,是真正的婦產科醫生,完全有能力判斷病人的痛經是否嚴重。”禤慶山說,醫學上有一個國際通用的疼痛評分法,可以根據病人的臨床變現、表情、心跳、脈搏、血壓、臉色蒼白程度進行判斷。

禤慶山回憶,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當時的勞動部和衛生部曾出臺過一個關於職工疾病休假規定的條例,規定重度痛經可以享受1-2天的病假休息。不過從普通婦科門診情況來看,這麼多年,因痛經不能工作而請求開假條的人並不算多。

有婦產科醫生表示,患重度痛經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可能出於“難為情”或保護隱私等多方面考慮,寧願忍著也不願意來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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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痛經帶薪休假 湖北山西已經先行

新快報記者從省法制辦獲悉,為了切實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了“送審稿”。“送審稿”中明確了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護。

“送審稿”第六條規定,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

關於經期休假的討論其實早就存在。2011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提交了關於設立“經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認為經期較嚴重地影響了她們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婦女經期沒有得到特殊保護。因此她建議,應該明確職業女性經期休假時間,可為一天或調休一至兩天,有患痛經等相關婦女疾病的女性應確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經休假是否適合立法,其實一直以來頗有爭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列“痛經假”為法定假,執行起來難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隱私權嫌疑。且將給女性就業者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增加負擔。但這並不妨礙有些地區已將“痛經假”寫入地方性法規。

早在2009年,湖北修訂女職工保護法規時就規定,女職工痛經可休假2天。安徽省則在2012年出臺法規,“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作其他工作或給予經期假一至兩天。”

今年,《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草案)》中也提出,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至少一天的帶薪休息。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給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或者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可謂“貼心”。

難點 增加用工成本 企業不認這個“假”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醫院開痛經證明之外,“痛經假”難享受還存在一個尷尬,就是單位並不買賬。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是一名美女導遊,其帶團路線多在歐美國家。她非常熱愛自己的工作,但當“大姨媽”光臨時便非常糾結。“我們的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帶團出去哪怕痛得要死,還是要堅持工作,絕不能放著遊客不管,只能捱著。”郭小姐說,她和女同事們每次帶團出去,都會提前備好止痛藥、暖寶寶等。

“如果預感到不舒服,就和經理提前商量調班,錯開那幾天,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會這麼人性化,痛經也拒絕你請假。”郭小姐說。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陳小姐更加“憋屈”,痛經時只能一次次去廁所蹲著緩解一下痛苦,再回到格子間工作,因為“不敢請假”。

陳小姐告訴記者,老闆工作作風比較嚴格,員工一般不敢隨意請假。曾經有一次,陳小姐因為痛經實在難以忍受而請假,老闆一定要她出具醫生開的證明,而她已經痛到無法獨自去醫院。第二次以“痛經”為由請假時,老闆准許了,卻按事假來算,陳小姐當月月底沒有拿到全勤獎。當陳小姐對此提出異議時,老闆稱,“如果每個女員工都像你那麼麻煩,我還招不招女工了!”

“從那以後,沒有女同事敢在痛經時請假了,現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魷魚。”陳小姐說。

而當記者告訴陳小姐,廣東可能會將帶薪“痛經假”寫入相關規定時,她也沒有表現出太多的興奮,“如果企業准假了,要給一些鼓勵政策。如果不準假,則要進行一些處罰,否則,可能會很難執行吧?”

“送審稿”還說了些啥? 更年期女職工,合條件者適當減輕勞動量

●孕期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發生死胎、死產,享受75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1小時,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哺乳期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5%發給工資。

●更年期 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徵,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