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 (中)
第四章 基本保險待遇第二十六條 市社保局應當依照規定保證按時足額向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給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從懷孕第三個月起的常規保健檢查費以及分娩診療費、普通藥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由市社保局支付。
女職工分娩時,由市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其中順產的按相當於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25%計發;難產或者雙胞胎以上的按相當於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50%計發。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的生育保險金,從分娩第二個月起由市社保局按相當於本人在分娩前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按月支付,支付時間按照廣東省有關產(休)假假期計算。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分娩或者產假期間因疾病需住院或者門診治療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施行節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和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的營養補助費,由市社保局支付。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生育的職工,不得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計劃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按月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從共濟基金中支付,個人專戶養老年金從個人基金中支付,支付標準為: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職工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的35%計發,離休職工按40%計發。符合《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條件,需要加發退休金的,在基礎養老金中另行加發;
(二)附加養老金:以職工本人繳費期間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滿一年計發1%;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計發1.2%。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減發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一次性老年津貼發放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兩個月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職工死亡後,其個人基金帳戶中結存的養老金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無合法繼承人的,在清償個人債務後,轉入共濟基金帳戶。
職工獲准離境定居的,其個人基金帳戶中結存的養老金,退給職工本人。
第三十四條 離退休職工死亡的,由市社保局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給主辦職工喪事的親屬或者用工單位。
離退休職工死亡次月起,由市社保局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25%的標準,按月支付生活救濟費給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直系親屬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第三十五條 尚未達到離退休年齡的職工因變換工作離開本市的,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或者一次性領回屬於其個人所有的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醫療保險後,門診治療可以自行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應當在市社保局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
第三十七條 職工本人住院治療的診療費、手術費、 普通藥費、急救輸血費和住院費在共濟基金帳戶中支付80%,個人醫療基金帳戶中支付20%。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上列費用,在共濟基金帳戶中支付50%,個人基金醫療帳戶中支付50%。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住院治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醫療技術鑑定小組鑑定確認已治癒仍不出院的,從市社保局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住院治療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三十八條 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門診治療和常規檢查費用,在個人醫療基金帳戶中支付。
市社保局按規定標準將門診醫療保險費逐月劃入職工個人醫療基金帳戶,由職工自行支配,節餘歸已,超支自付。
第三十九條 職工本人因患病多,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社會救濟標準、個人醫療保險基金超支嚴重的,經職工本人申請,市社保局核實後,可以從共濟基金中適當給予補助。但是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門診醫療費用除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保局支付90%,用工單位支付10%;門診醫療費用、就醫路費、護理費,以及住院期間三分之二的標準伙食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被評定為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社保局發給殘廢補償金、定期殘廢金。生活不能自理的,發給護理費。定期殘廢金和護理費發至因工傷致殘者死亡為止。
醫療終結被評為永久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其傷殘等級和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標準,由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六個月至十八個月的殘廢補償金。
工傷致殘職工必須安裝人造器官或者配置康復器具的,有國內產品的應當採用國內產品,費用由用工單位和市社保局各負擔50%。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一)未在市社保局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或者未經市社保局批准自行轉院住院治療的;
(二)因本人故意造成非因工負傷而治療的;
(三)已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支付了醫療費用的;
(四)施行美(整)容,或者對先天性殘疾進行矯正治療的;
(五)安裝、檢修康復保健用品的;
(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自費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職工因工傷死亡的,由市社保局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二十個月的撫卹金;一次性支付給主辦喪事的用工單位或者死者親屬四個月的喪葬費。
從職工因工傷死亡次月起,市社保局按月給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發放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喪失供養條件為止。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按照社會月人平均工資,供養一人的發50%、二人以上的發100%。被供養直系親屬是獨生子女或者孤老的發60%;被供養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的按上述標準發80%。
第四十四條 失業職工按照繳費年限和實際失業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滿一年的,按照上年度社會月人平均工資40%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超過一年的,每超過半年按照上述標準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是連續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停止發給失業保險金。
再次失業的職工應當扣減已享受待遇的繳費年限和相應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重新按規定計發。
第四十五條 職工失業期間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需要進行就業勞動技能培訓的,經本人申請,市社保局核准後,可以從共濟基金中支付80%的就業培訓費,其餘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六條 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有關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保險待遇,但是監外執行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