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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4年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出臺,從外省流動到海南省就業並參保的人員,國家承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於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細則》總條數沒有變化,但對部分條款的內容作了修改或補充。對繳費基數上下限、跨省流動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撫卹金髮放標準等做了新的補充說明。

自2014年1月1日起,從外省流動到海南省就業並參保的人員,無本省市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其他部門出具的正式人事調動手續的,國家承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

海口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外省流動到海南省就業並按規定將海南省確定為待遇領取地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經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後,其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生變化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標準發放。

舉例說,某人82年至92年期間,在其他省份工作,但未繳納養老保險,92年後來的海南省工作,並繳納養老保險,今年退休後,只要能認定其82年至92年間的工作履歷,就可以視同這十年間其繳納了養老保險。

對於繳費基數上下限問題,《細則》中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月實際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納入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繳費基數。而實際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實際工資總額徵繳,並逐步過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具體過渡辦法:2014年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5年起每年增長5個百分點,直至達到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止。

《細則》中規定,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條例》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外,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

計算方法:死亡前本人最後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0個月×累計繳費月數/180。支付金額最高不超過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參保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20個月,最低不低於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參保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60%×4個月。死亡前本人最後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其最後12個月繳費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累計繳費工資總額除以累計繳費月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