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類和程式
第四條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崗λ工作需要或部門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辦公室稽核備案,由辦公室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六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辦公室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7: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四的17: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公司辦公室及公司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八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λ。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九條 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一般1小時,經公司與該員工協商後,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時/天,並根據公司按及時補休,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六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 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施工現場、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施工和其他日常運作, 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二條 加班調休應在60日內根據公司安排使用完畢,δ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
第十三條 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經本部門主管及公司經理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 為了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更好的'工作,平日要安排好本崗工作。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δ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五條 調休時間計算:
(一) 週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六條 加班補貼計算:
(一)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00%計算加班補貼;
(二) 節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300%計算加班補貼;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δ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第十九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第二十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δ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一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於公佈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