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方法勞動法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的是按工作日計算的,星期天是不發工資的,計算方法分為,標準日工資和隨機日工資。
1、標準日工資:月工資÷20.83天=日工資
2、隨機日工資:月工資額÷當月實有工作日= 日工資
注:標準工作日:(全年的天數-全年公休日-法定節假日)/12=20.83
隨機工作日:全月天數-當月所有公休日(星期天)
所以,一個月有30天,週末有8天,如果他週末8天都沒有加班,就只算他一個月22天的工資。
以上是指按月發放工資。如果按日發工資,即上一天班發一天的工資。可參閱以下檔案: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