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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我國首部養老險規章四大關鍵詞

解讀我國首部養老險規章四大關鍵詞

保監會近期出臺的我國保險業第一部專門規範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據瞭解,新規中首次對養老保險的歸屬、風險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關鍵詞一權益——

個人繳費部分100%歸個人

【條文】第18-20條要求: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設定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解讀】國際上操作一般是:企業為員工繳費的部分,設定一個與服務年限掛鉤的比例,如服務滿一年的,企業繳費的10%權益歸屬個人,服務滿五年的,企業繳費的100%權益歸屬個人。如果這個員工在服務一年後不滿兩年的時候離開公司了,他就只能獲得個人繳費的全部以及企業繳費的10%。如果服務滿五年以上才離職的,就可以獲得100%的企業繳費權益。《辦法》中明確這一概念,有助保護員工權益。

關鍵詞二風險——

風險投資需明示本人

【條文】第23、40條規定,對於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願並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簽字確認。

【解讀】由於養老保險金是在退休後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輕時並不急需使用,這時風險承受能力較高,個人可以利用這個寶貴的`機會獲得中長期較高的收益率。在臨近退休之前的5年內,個人應該使用比較保守的投資策略,保護已經取得的投資成果不受損害。《辦法》規定正是為了引導企業和個人正確的投資理念而設定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個人的利益。

關鍵詞三給付——

一次性領取並非最好

【條文】第6、7、15條中,規定了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在領取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解讀】如果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可以一次性發放,很難保證這部分資金都能用於養老用途。萬一個人一次性消費掉,則難以真正防止“老而貧困”。《辦法》未頒佈之前,保險公司也經常受到企業客戶的抱怨,說養老金一次性發放給退休員工之後,有的退休員工很快就花完了這一大筆錢,然後又來企業索要退休補貼。實行分期給付,能真正體現養老的用途。

關鍵詞四知情權——

強化資訊披露

【條文】第29、32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解讀】對於絕大多數企業和個人而言,保險產品設計、經營管理需要很強的專業知識才能深入理解,也不可能隨時有時間、有精力去關注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與保險公司相比,客戶在有關資訊的獲得處於弱勢地位,需要從法規上強化保險公司的責任,從而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養老保險業務與企業和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企業和個人需要掌握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資訊,從而決定自己的相關經濟活動決策。透過增加資訊披露的義務,可以增加外部對保險公司的關注度和壓力,客觀上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的提升,減少道德風險都非常有益處,進而從根本上又進一步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