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養老險不足15年可續可轉可退
昨日(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公佈了關於公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通知。
此若干規定旨在保證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共七章三十一條,對《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徵求意見稿明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按各地現有規定執行,明確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規定了個人權益記錄寄送方式。
為了進一步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而其主要體現了“可續可轉可退”。
養老險可續可轉可退
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同時,《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而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徵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另外,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草案第五條規定,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研究所研究員孫群義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些規定有助於《社會保險法》的有效實施,早前就規定了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補交。
孫群義認為,在我國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規定中,規定交不夠15年的可以退保,給予繳費不足15年人的待遇選擇面較窄。
另外,徵求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個人,已經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再辦理一次性補繳或者延長繳費手續。
社保管理更加規範
為了規範管理,徵求意見稿對《社會保險法》作出了相關規定。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程式;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
具體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在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即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等。
另外也規定了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徵收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管理資料庫和開展資訊應用查詢等過程中,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資訊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