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工資
一、員工請病假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企業在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政策,處理員工的長期病假,確立醫院開出的病假證明的效力時,應注意以下方面問題。
第一,病假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
第二,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三,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醫療期。醫療期根據員工工齡及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長短而有不同,最長的醫療期為兩年。
第四,醫療補助費按國家規定應當不低於員工六個月的`工資,對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對於醫院開出的病假證明,企業可以指定員工去幾家定點醫院看病,企業只接受定點醫院開出的證明。
二、女職工產假工資怎麼發放
員工產假期間必須發放工資,此種情況下通常指基本工資。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金裡有一項是“生育保險”,所以,女員工休回產假後,還應該委託或陪同單位人事社保專員去社保局辦理並領取“生育津貼”。對於產假期間的工資認定,應以當前崗位對應薪酬為標準(參照上月工資單或去年同期工資資料)計發70%以上的工資,且不得低於本地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許多企業在核算薪酬時一般會列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補貼”的形式,根據不同企業情況,通常認定“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作為員工工資,員工不同的崗位和職務,工資待遇相應不同,勞動合同為三年一簽的情況下,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所標明的工資待遇不一定是合同期間準確收入,合同期間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調整異動而發生工資待遇變化,這個時候,企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應主動向員工解釋說明。
支付勞動者產假期間工資,應當按下列原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如果公司給勞動者繳納了生育保險,則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