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東養老保險補繳最新政策
日前,省人社廳、省財務廳連繫下發《關於同一和型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關照》,明晰可以補繳的三類職員,箇中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地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該關照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類職員包羅: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構造、企奇蹟單元、社會集體等有過事變經驗,但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未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間斷繳費的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的職員,可憑有用原始原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個別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業務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將補繳用度按劃定別離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職員計入或補建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男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未滿55週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高出10年,補繳時刻不得早於地址市實驗根基養老保險“統賬團結”的時刻,箇中個別工商戶補繳時刻不得早於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時刻。補繳後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再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