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最新動靜
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
一、參保補繳範疇
凡同時具備下列前提的職員,本人自願,可按個人身份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元事變時代的根基養老保險費: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經與我省垣鎮企業(包羅城鎮集團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場、家眷工場等)、構造、奇蹟單元、社會集體等用人單元成立勞動相關或形成究竟勞動相關,後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且能提供有用原始原料的未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包羅未參保的返城未安放就業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治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我省垣鎮戶籍。
二、繳費步伐
(一)繳費年限
1.參保時,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職員
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事變時代的繳費年限後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現實繳費年限累計不敷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延遲繳費至男年滿65週歲、女年滿60週歲時,現實繳費年限累計仍不敷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
2.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員
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事變時代的繳費年限後,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補繳繳費年限累計不敷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延遲繳費至男年滿65週歲、女年滿60週歲時,現實繳費年限累計仍不敷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
參保時,補繳參保前繳費,繳費基數同一按治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全省(或設區市,由各設區市明晰劃定,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的60%審定,繳費指數同一按0.6計較;參保後,繳費基數按昔時機動就業職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劃定執行,指資料實計較。繳費比例同一按20%計較。
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職員,補繳2012年前的繳費基數,可按2011年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的60%審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職員補繳後,應按劃定繳納2013年根基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各設區市確定的昔時機動就業職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劃定執行。
(三)個人賬戶
補繳時代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四) 按本關照劃定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三、報酬計發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劃定可以計較為持續工齡的事變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參保時,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職員,按劃定補繳參保後,到達本關照劃定的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前提時,按劃定計髮根基養老金,從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三)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員。按劃定補繳滿15年後,按以下步伐計發報酬,從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1.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員
根基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根基養老金按贛府廳發〔2006〕41號、贛人社字〔2011〕243號等檔案計發,以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為計發基數。
2.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員
根基養老金=現實繳費年限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
現實繳費年限養老金按贛府廳發〔2006〕41號、贛人社字〔2011〕243號等檔案計發,以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為計發基數。
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參保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1%×1995年9月30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四、補繳措施
切合補繳範疇前提職員,按屬地原則,可在現戶籍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一)申報
由個人填寫《江西省<社會保險法>實驗前曾在城鎮用人單元事變過未參保職員補繳養老保險費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申報考核表》(詳見附表),向原事變單元提出版面申請;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分、街道服務處或州里當局申請。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原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職工檔案、《勞動條約》、用工掛號表、人為臺賬等可以或許證明其事變經驗的相干原始資料。
(二)考核
1.經原事變單元(或現打點機構)初審(首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刻、城鎮戶籍、事變經驗等根基環境),報戶籍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考核。
2.戶籍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對個人申報的原料舉辦考核,核實申報人的根基環境。經考核後切合前提的職員,報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核准,再由內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為申報職員治理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五、其他
(一)按本關照劃定治理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後衰亡的職員,按劃定享受喪葬撫卹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可以擔任。
(二)按本關照劃定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職員,其原已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應在治理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手續時終止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由本人自願選擇按國度和省政謀劃定轉移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或清退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賬戶;其原已享受養老餬口補貼或遺屬餬口補貼的,在按劃定領取根基養老金的當月停發其養老餬口補貼或遺屬餬口補貼。
(三)《社會保險法》實驗後以機動就業職員身份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憑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美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政策有關題目的關照》(勞社部發〔2001〕20號)劃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從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四)原已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達到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仍不滿15年的,切合本關照劃定前提且未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的職員,可按本關照劃定補辦參保繳費。本關照下發前已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的職員,不再按本關照劃定從頭補辦。
六、本關照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現有關政策與本關照紛歧致的,按本關照政謀劃定執行。
七、本關照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真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