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
買到問題食品能退一賠十? 工商提醒:有前提
張女士在超市裡買的獼猴桃發黴腐爛,能不能要求“退一賠十”?答案是不能。
張女士的遭遇或許能給更多的消費者上一課:“退一賠十”是有前提條件的,並非所有問題食品都可以“退一賠十”。
同樣是買到問題食品
維權結果不一
近日,市民張先生在麥德龍鄞州店購買了一桶5kg的多花種蜂蜜,結果發現該蜂蜜產品沒有生產日期,遂向當地工商部門提出申訴,鄞州工商分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工作人員瞭解具體情況後,認定該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適用《食品安全法》調解。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但經過工商部門仔細調查認定,該無生產日期商品屬於極個別,是商家未及時下櫃處理所致,不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對此,工商部門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張先生表示理解,最終商場以“退一賠六”順利解決了糾紛。
市民張女士也同樣在麥德龍鄞州店購買了1盒8只裝價格為29元的紐西蘭綠色獼猴桃、20袋板栗肉(規格為250克/袋)。拿回家後,她發現其中1只獼猴桃有發黴腐爛現象,1袋板栗肉存在真空漏氣、生產日期標註不規範且無保質期。憤怒之下,張女士向超市提出了“退一賠十”的要求。
但最終,張女士提出的'“退一賠十”維權主張未獲工商部門的支援。
關鍵在於問題食品
是否預包裝產品
同樣是買到問題食品,而且同樣是無生產日期或是無保質期的食品,為什麼張先生維權的結果是“退一賠六”,而張女士這邊卻只是“退一賠一”呢?原因就在於張先生購買的是預包裝產品,而張女士購買的是初級農產品。
據工商人員介紹,食用農產品和其他食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其監管所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其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也就是說對於農產品的質量問題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來調解,因此其消費糾紛只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解。
上述事例中,張女士所購買的獼猴桃屬於初級農產品,而板栗肉雖然經過真空包裝,但該產品本質未發生變化,仍然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範圍,因此工商部門只能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一賠一”標準來進行調解。
“退一賠十”有兩個前提條件
正確區分食用農產品和其他預包裝食品,是合理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
據工商部門介紹,區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關鍵是看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是否進行了加工(尤其是深加工),經過深加工後,食用農產品本質發生了質變的劃分為食品;另外,外包裝上是否標有生產日期、生產企業、保質期、淨含量、生產許可編號等標識也是區分的標準之一。
另外,《食品安全法》關於“退一賠十”的規定,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明知的行為,二是否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