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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假一罰十

食品安全法假一罰十

《食品安全法》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著名法律專家尹學謙律師表示,過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裡規定“假一賠二”,“錯一賠二”,現在法律裡提高了5倍,可以索賠10倍,這統一和完善了規範。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索賠額不應設限。“在現實中,雖然商品和服務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了嚴重傷害,國內企業賠付的是直接損失和象徵性的罰金,但歐美國家的企業和責任人則可能因此遭遇比‘損失額’高几十甚至幾百倍的`‘天價索賠’,因此國內的做法可參照國外的做法不設一個懲罰的標準基數。”

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所長張X也表示,對生產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企業的處罰金額,應該從這些產品對消費者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企業是有意而為還是無意之舉等方面進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