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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賠償

食品安全法關於賠償

法官解讀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此,房山法院法官就本條款所涉及的三個重要相關問題進行解讀,提示消費者在遭遇食品安全問題時該如何維權。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何認定?

案例:小齊在某網站上花1396元購買了2盒蟲草複合片,服用後出現過敏等不適症狀。之後他查詢發現,該產品雖標註了生產廠家名稱及地址,但均與其生產許可證備案資訊不符。小齊認為,該網站作為銷售商沒有盡到查驗食品相關的生產許可證及內容、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的義務。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該網站退還購貨款1396元,並依據《食品安全法》按十倍索賠。

法官釋法:只要消費者證明食品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即可初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非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完全符合“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並能證明其對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最終,法院支援了小齊的訴訟請求。

是否需消費者提供受損害的證據?

案例:曉峰在某茶社購買了鐵觀音茶葉2盒送朋友,後被朋友告知喝了該茶葉腹瀉。經曉峰查證,茶葉包裝盒上沒有任何標籤,《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也是假冒的。曉峰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茶社返還貨款240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24000元,但曉峰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茶葉有質量問題。

法官釋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十倍賠償”是否以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損害已發生為前提。大多數人傾向性認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儘量儲存好受損害的證據,增加勝訴的機率。

食用農產品是否適用“十倍賠償”?

案例:孫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3盒精品花椒。購買後發現該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與保質期,而且有部分產品已經發黴變質,於是向該超市投訴,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遭到拒絕。於是,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退還貨款61.72元,並索賠617.2元。而超市則辯稱,花椒屬初級農產品,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賠償。

法官釋法:雖然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花椒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定義的“食品”範圍,故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仍可依據該法第九十六條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