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申報失業保險資格審批程式
一、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七日內報轄區勞動保障局失業保險經辦部門備案,說明失業原因,符合享受條件的.可領取《享受失業保險金資格稽核表》和《具備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人員備案花名冊》。
二、用人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1、用人單位當年(12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憑證;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資料(工資發放單據);
3、當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核定表、徵集表;
4、104號報表。
(二)按失業原因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破產、清算:民事裁定書、人員安置方案、清算報告;
2、撤銷、解散:主管部門撤銷、解散批件、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批覆、地稅部門登出稅務登記意見;
3、終止:失業人員原勞動合同文字;
4、《勞動法》26、27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意見;
5、過失減員:相關處理意見(曠工的原始出勤記錄)。
三、稽核內容:
(一)用人單位及此次失業人員繳費狀態,繳費基數;
(二)個人繳費記錄;
(三)失業原因判斷:勞動關係終止、解除的甲乙方責任;
(四)經濟補償金髮放標準及狀態。
四、報批程式及時限:
(一)30人以下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30人以上報市局稽核,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市局審批自受理區局申報一週內答覆。
五、稽核結論告知:
(一)享受及折抵享受期意見;
(二)不具備享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