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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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作為股權投資中平衡風險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已得到廣泛的.應用,但在其會計和稅收處理中,對價調整的依據、對價調整收入的確認、成本費用的確認,特別是稅前扣除等存在諸多誤區。 對賭協議是指收購方(投資方)與出讓方(融資方)在達成併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在資訊不對稱、未來盈利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雙方約定的這種機制被稱為“估值調整機制”,即“VAM”。包含這種機制的條款一般被稱為“對賭條款”,包含“對賭條款”的協議被稱為“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中,調整對價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股權或股份補償式。投資者在對賭協議中主要會涉及到現金支付或股權支付。如公司與投資者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或投資協議,並同時約定,如果將來某幾年A公司業績的複合增長率低於既定的百分率,對賭協議的對方向投資者賠償一定數額的公司股權。 單向調整還是雙向調整,取決於投資協議的雙方在簽署投資協議時對目標公司股權估值模型及其引數選擇的積極、居間或消極謹慎而確定的PE或PB倍數。 第二,貨幣補充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