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上市公司進行對外投資的架構設計
摘要:上市公司透過對外投資實現自身戰略目標。本文透過對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時不同架構設計的目的、目前對外投資的相關法律及政策環境分析和麵臨的主要問題、目前國內上市公司主要的對外投資的架構設計的分析,可瞭解不同架構設計的優缺點和對上市公司的不同影響。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未來的發展需求選擇不同的架構來實現對外投資,從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值。本文對上市公司在進行對外投資時如何進行架構設計提出了建議,對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的實務操作具體參考價值。
一、上市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時進行架構設計的目的
企業發展上市後,透過上市公司本身或者透過設計投資子公司,並進一步透過設立基金、參股、併購等多種方式拓展公司的業務領域,將企業做大做強,因此研究對外投資時的架構設計有現實意義,這種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
1.透過尋找、培育有競爭優勢的'企業,並對其相關產業專案進行投資,使公司達到產業經營與資本經營的良性互補,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給投資者帶來更好的回報。
2.對有潛力、有成長空間的上下游中小企業進行投資,透過對這些中小企業進行孵化、資源支援、管理輸出,培養其快速成長,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透過投資管理,投資和開發培育市場化的退出渠道及新的合作伙伴,並獲取基金投資收益,拓展新的、穩定的利潤來源。
4.作為公司未來戰略發展的需要,透過股權投資、財務投資等多種投資方式,拓展公司業務領域,進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其中由上市公司設立投資公司是上市公司實施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具有積極推動意義。
二、目前對外投資的相關法律及政策環境分析和麵臨的主要問題
(一)對風險投資的限制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有一必要條款:公司應承諾償還銀行借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後十二個月內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並對外披露。
2.《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中規定:
本備忘錄所稱風險投資包括證券投資、房地產投資、信託產品投資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行為。
其中,證券投資包括上市公司投資境內外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以股票、利率、匯率及其衍生品種為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備忘錄:
(1)以擴大主營業務生產規模或延伸產業鏈為目的的投資行為;
(2)固定收益類或承諾保本的投資行為,但無擔保的債券投資仍適用本備忘錄;
(3)參與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優先認購權利;
(4)以戰略投資為目的,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過總股本的10%,且擬持有3年以上的證券投資;
(5)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進行的投資;
(6)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已進行的投資。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間,不得進行風險投資:
(1)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
(2)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後十二個月內;
(3)將超募資金永久性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後的十二個月內。
上市公司參與投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以上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參照備忘錄關於風險投資的一般規定執行。
(二)《合夥企業法》對合夥基金的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三)主要問題
針對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要求,有以下幾個問題需探討:
1.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限公司形式)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嗎?經向有關人士諮詢,法律沒有規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當上市公司參與投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金額沒達到“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以上”標準時,是否就不按風險投資管理。如果不按風險投資管理,是否可以使用“超募資金”呢?
3.如果僅將“超募資金”用於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向子公司增資時指定用於子公司實施某具體專案,就無須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4.上市公司參股公司進行風險投資,對公司業績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參照該備忘錄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是否可以理解:上市公司的參股公司實施的風險投資由該參股公司自行決定,只是如對上市公司業績可能造成較大影響時,上市公司需履行資訊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