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控制的企業進行重大關聯交易,是否應建議獨董辭職後再進行該等交易?
獨立董事控制的某A公司,擬與上市公司開展重大關聯交易。我個人理解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僅體現在任職前對其獨立性的核查,也包括其在任職期間應當持續維持其自身的獨立性。所以我的意見是,如果繼續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就不應該也不能夠允許下屬企業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否則,如果交易必須要進行,則獨立董事應該辭去職務。但是我同事認為只要獨立董事屆時迴避表決就可以了,而我認為這恰恰是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最大悖離《獨立董事指導意見》中對不符合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情況做了列舉其中包括: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另外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將指導意見中的上條擴充套件為:
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案組全體人員、各級複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